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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和河道采砂的税费必须按规定用于水资源和河道的规划、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充分发挥海洋资源优势,以海水养殖为突破口,努力实现海洋捕捞和海水养殖相结合,近海与外海捕捞相结合,扶持发展中深海和远海捕捞业、海水滩涂养殖业等水产业。
  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发展养殖业、捕捞业以及与水产业相配套的加工业和运输业。
  自治县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和淡水资源,禁止毒鱼、电鱼、炸鱼等破坏水产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护林为重、育重于采的建设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封山育林,植树造林,特别是加快发展热带林业,提高森林覆盖率,加强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的防治,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平衡。禁止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荒和乱占林地,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热带天然林、水源林、防护林。
  自治县的林业建设实行国家、集体、个体多种经营形式。鼓励集体和个人依法承包荒山、荒坡植树造林,实行谁种植谁享有,依法采伐。
  第三十条 自治县积极筹集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的配套资金,加快农业开发。上级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应由自治县配套资金的比例可以低于非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重视发展能源、交通运输和邮政通信事业,加强公路的改造和养护,加快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和老区的公路、邮政投递通信网络的建设。
  自治县加快港口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港口基础设施项目,依法保障投资者获得综合补偿。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合理利用本地资源,调整产品结构和生产布局,积极发展以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建材为主的地方工业。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采取多种形式兴办地方工业和民族工业,维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深化国有工业企业的体制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好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自治县内享有资源使用权者,可用其资源使用权参股兴办企业。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旅游业,开发本地旅游资源,建设旅游景点和旅游设施,开发生产旅游商品,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发展具有热带风光和民族特色的旅游业,在土地使用、税收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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