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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本地环境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热带高效农业和海洋渔业,强化以农副产品加工和利用本地资源为主的工业体系,积极扩展流通网络,加速发展以旅游为主导的第三产业,逐步实现各行业快速、持续、协调发展,促进民族经济的繁荣。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应当牢固确立农业的基础地位和首要地位,在保持粮食持续增长的同时,重点发展芒果等热带水果、热带作物、反季节瓜菜和水产品生产,创办各种农业商品生产基地,推广应用农业科学技术,建立农业良种培育基地,培育优良品种。
  自治县应当不断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加大热带农业外引内联、招商引资的力度,形成国家投资、银行贷款、利用内资外资以及农民自我投入等多形式、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的新格局。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提倡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采取灵活有效的政策措施,扶持农村种养、加工、运销等专业户和农民兴办的各种股份合作制经济实体,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采用承包、租赁、联营、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举办农业开发企业,促进规模经营,发展农业商品生产。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建立和完善以农副产品加工、运输、销售为中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从技术、信息、开拓市场等方面提供服务。
  自治县鼓励投资建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鼓励企业和个人从事水果、蔬菜和其他农产品的运输、保鲜、储存、加工、销售等农业服务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应当依法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重视发展畜牧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鼓励和支持创办多种经济形式的饲养企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企业。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应当根据本自治县的实际,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水利建设。在加大政府对水利建设投入的同时,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水利建设投资和补偿机制,鼓励投资兴建水利、电力工程设施,动员社会力量兴办水利。依法建立水利、电力专项资金,发展水利、电力事业。加强水利、电力工程管理和用水管理,节约用水,确保安全,注重效益。
  自治县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严禁在石碌水库保护区和主渠护渠地内新建、扩建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保护石碌水库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不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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