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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机关应当做好城镇就业、下岗再就业和劳务输出的指导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通过各种途径,重视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的干部,充分发挥各类专业人才的作用。
  自治机关积极从自治县内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培养各级干部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并注意在黎族妇女干部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五条 自治机关应当改善知识分子和基层干部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对在自治县内工作或者引进的各类高级专业人才,其配偶、子女就业或者子女入托、上学给予优先安排,其配偶及子女为农业户口的,给予办理城镇户口。
  对自治县内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凡在自治县内工作15年以上的外来干部、职工或者引进的各类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每年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第十六条 自治机关应当加强廉政建设。自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忠于职守,密切联系群众,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是地方国家审判机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地方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有黎族公民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并有实行区域自治的黎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或者当地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应当免费为他们翻译。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涉及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和民族问题的案件时,除适用国家法律和海南省地方性法规外,还应当执行本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结合自治县的实际,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产业升级,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开放,开拓市场,发展科学技术,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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