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04年11月26日)修正

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1998年8月21日海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11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护海域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提高海域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域使用是指对本市沿海岸低潮线以下的海域进行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海域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四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实行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公益事业、科研教育事业、公共设施使用海域和用作公共场所的海域以及国家、本省另有规定的,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须按照本规定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
  使用海域从事养殖业的,应当依照《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规定,分别取得养殖使用证和海域使用证,确认海域的养殖使用权。
  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海域使用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海域使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开发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生活岸线、景观岸线及各专业岸线的配套。
  第六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海域使用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行使海域使用的管理权和监督权。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域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海域资源增殖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开发利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