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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机关依法设立科技进步基金,奖励发明创造和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自主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影、电视等文化事业,加强文艺团体和文化设施的建设,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娱乐活动,推动自治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自治县注意挖掘、收集、整理、保护、研究民族文化遗产。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做好地方志的编纂和档案管理工作。
  自治县鼓励社会团体、集体和个人依法兴办文化事业,繁荣文化市场。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健全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网络,加强医疗卫生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卫生队伍建设,改进医疗作风,努力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和医德水平。
  自治县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视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和老年保健工作。加强地方病、常见病、流行病、职业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提高各民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偏僻山区和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疾病防治工作。
  自治县重视民间传统医药的发掘、研究、整理和利用。加强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假冒伪劣药品。
  自治县鼓励集体办医和多渠道办医,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在农村逐步推选合作医疗制度,在城镇逐步推行医疗保险制度,并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过渡。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贯彻执行国家和海南省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积极推行计划生育。开展人口理论基础知识教育,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自治县严格执行国家婚姻法,禁止重婚和买卖婚姻。
  自治县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培养体育人才,提高各民族人民的身体素质。
  第五十一条 每年的农历三月三日为黎族苗族传统节日。每年的公历十二月二十八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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