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自治县各类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信贷政策,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对自治县的各项建设事业给予扶持。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依法设立各类基金会,筹集资金,用于发展自治县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章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根据本县的特点,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中小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扫除文盲。积极发展幼儿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重视师资培养,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机关采取灵活有效的措施,发展民族教育,办好进修学校。有计划地办好中小学民族寄宿班。在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采用本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教学,并积极推广普通话。
自治县内的各类学校在招收学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应适当放宽录取分数线。
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的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重视教师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吸收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办好教师进修学校,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素质,逐步建设一支合格、稳定、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自治机关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倡导尊师重教,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教师的住房条件,提高教师的生活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重视教育经费的投入,使教育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同时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用于实施义务教育,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
自治县以国家办学为主,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办学或捐资办学。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学校财产,加强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坚持科技强县战略,结合本县的特点自主制定本地区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科学技术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科技人才,建立健全各类科学技术机构,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加强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产业的技术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