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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积极开展对外贸易活动,发展出口创汇商品,办好出口创汇生产基地。自治县自产的符合出口的产品,享受配额和许可证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自治县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依法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和开发土地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乱占、滥用土地,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自治县鼓励集体和个人依法承包土地进行生产和经营。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对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自治县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可优先开发利用。鼓励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经营等方式依法申请开发利用。
  凡在自治县内开发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三十六条 自治机关坚持科技扶贫、教育扶贫、扶贫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方针,制定统一扶贫规划,加大扶贫工作力度,走开发性扶贫、市场经济扶贫的路子,加快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步伐。采取有效措施加速少数民族民房改造和群众饮水、照明工程建设,逐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自治机关根据本地特点编制城乡建设规划,逐步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环境优美、卫生整洁的城镇和村庄。
  第三十七条 自治机关依法享有管理本地方财政的自主权。依法自主编制和调整自治县的地方财政预算,自主安排和合理使用财政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
  自治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上级财政的各种补助。地方财政收入不敷支出时,可报请上级财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国家、省下拨的各项专款及一次性补助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不得抵减正常的经费。
  自治县依照国家规定,逐步建立健全乡镇一级财政。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财政预算。年度财政决算及年度财政预算需要调整的,应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执行国家税法。到自治县投资的各类企业,经省政府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可以依法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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