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机关对自治县旅游业的发展依法给予扶持。
自治县鼓励外商以各种方式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自治机关依法在土地利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按照全省的统一规划,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业。加快公路干线和乡村道路建设,加强对现有公路的改造和护养。积极修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和老区的公路,彻底改变自治县落后的交通状况。
自治县重视发展邮电通讯业,在上级邮电部门的支持下,积极采取措施,加速城乡和边远地区的邮电通讯网建设。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立足本地资源和市场需要,积极发展电力、化工、采矿、机械、橡胶、食品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地方资源工业。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支持省属企业参与自治县的投资开发建设。省属企业在自治县投资开发建设时,应依照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照顾自治县的利益,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自治县内的各类企业,在招收职员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内的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尊重自治县的自治权,接受自治机关的管理。
自治机关积极引导和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
自治县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非经自治机关同意,不得改变。
第三十条 自治县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各民族人民的生态环境意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切实防治污染和公害,把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产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污染的,限期治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畜牧业。加强草地牧场的建设和管理,办好畜牧基地,繁育良种,做好畜病防治工作,不断提高畜禽产品的商品率,鼓励集体、个人投资发展畜牧业生产。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充分发挥本县海洋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渔业生产,积极发展深海捕捞业,因地制宜办好水产养殖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逐步改革和完善商业、供销系统的管理体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