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地方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工作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并应当在黎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免费为他们翻译。
第三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根据本县经济发展的需要,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县发挥本地旅游、海洋、矿产资源的优势,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点发展热带高效农业、资源工业和生态旅游业,兼顾发展林、渔、牧、贸业,并使之协调发展。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实施科技兴农战备,重视发展农业,增加农业生产投入,改变传统的生产模式,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大力发展热带高效农业。保证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建立产、供、销、信息一体化的农业综合服务体系。
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境内外投资者到自治县投资办企业,发展农业,建立农业产品生产基地。
自治机关采取措施,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坚持依法治林,加强林业管理,实行营林为主,护林为重,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大力营造速生丰产林,开展群众义务植树活动,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鼓励集体和个人植树造林,实行谁种植谁享有的原则。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林木的合法权益。
依法采伐,禁止非法毁林开垦、乱砍滥伐。
自治县加强对自然保护区、自然风景区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重视发展旅游业。逐步开发旅游资源,加快生态旅游业的发展。重点建设尖峰岭、毛公山、大广坝旅游区,使旅游成为自治县的重要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