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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有黎族、苗族公民,并应当有黎族或苗族公民担任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三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二十条 自治县坚持有利于发展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之标准,积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根据本地方的经济特点和资源优势,在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的同时,大力发展热带高效农业,建立橡胶、水果、商品用材林三大支柱产业,建立以农副产品加工和利用本地资源为主的工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促进本地方经济的繁荣发展。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重视发展农业,逐步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施科技兴农,建立产、供、销、信息一体化的农业综合服务体系。
  自治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农业经营产业化、集约化的进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创办农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农业商品生产基地。
  第二十三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实行以营林为主,护林为重,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加快发展热带林业,加强护林防火,搞好封山育林,禁止乱砍滥伐,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机关鼓励集体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依法承包荒山荒坡植树造林,实行谁种谁有,依法采伐,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林木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加强对自然保护区、自然风景区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畜牧业和养殖业,鼓励集体企业和个人在自治县境内创办畜牧饲养场、畜牧种苗场,推广科学饲养、养殖技术,建立和完善良种繁育、饲料、防疫及畜牧和水产品的加工、储运、销售等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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