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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12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8日)废止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环保辐字〔1999〕9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防止移动通信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防止移动通信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保护本市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无线寻呼通信、集群通信和蜂窝通信移动通信台(站)的单位,向建设移动通信台(站)单位出租房屋的产权单位或业主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移动通信台(站)必须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四条 移动通信台(站)建设前应对拟建地点以及周围环境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其公众照射导出限值的功率密度大于40μW/平方厘米的地区不得建设移动通信台(站)。
  第五条 建设蜂窝移动通信基站前要预测用户密度分布,采用最佳的频率复用方式,合理地进行蜂窝分裂,尽量减少基站个数。
  第六条 移动通信台(站)建设应合理布局,并保护城市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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