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将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依法处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土地征为国有,实行有偿使用。
1999年1月1日前发生的上述问题,参照皖政办〔1997〕45号文件规定处理。
(二)将土地所有权或者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按照修订后的《
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三条规定处理。
1999年1月1日前发生的,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处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土地征为国有,实行有偿使用。
(三)擅自改变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按照修订后的《
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六条、第
六十五条和第
八十条规定处理。
1999年1月1日前发生的,参照皖政办〔1999〕45号文件处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完善有关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合同,调整或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或依法给予罚款,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闲置土地的,区别情况,分别按《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处理中应当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非法交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自查、申报、配合查处的,可以从轻处理:
1、交易发生前已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的;
2、用地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超过用地标准的;
3、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且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
4、使用现有建设用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