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等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依法处理。
4、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购房者应按照《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土地产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补办有关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按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六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1999年5月6日以后发生的土地非法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1997年4月15日以前发生的土地非法交易,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处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7〕45号)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
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有关问题处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1997〕国土〔建〕字第124号)处理。
二、1999年1月1日新《
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有下列情形,按修订后的《
土地管理法》处理。
(一)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按照修订后的《
土地管理法》第
八十一条规定处理。其中下列情形可区别处理:
1、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责令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2、农村村民擅自出售住宅的,依法处理。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应区别情况,依法补办有关土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