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
处理非法交易土地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1999〕71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处理非法交易土地有关问题的意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处理非法交易土地有关问题的意见
(安徽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
为确保全省清理非法转让炒卖土地工作稳妥、顺利进行,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精神,依据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严肃法纪,实事求是,有利于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现就处理非法交易土地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1997年4月15日至1999年5月6日期间发生的各类土地非法交易,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情况,依法处理后,补办有关手续。
1、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或者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房屋联建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按照《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四十六条和《安徽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依法补办有偿使用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2、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按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六十六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规定处理,依法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