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区域特征
本区是全省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地区,坡耕地也最为集中,由于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水土资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恶化,土地生产力下降,已经严重地影响区域内人民的生产、生活,制约着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防治措施与要求
(一)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建立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制。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划定、公布本行政区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步伐,改善水土流失地区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健康、持速发展。
(二)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和治理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以保护和培育好现有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为重点,严格控制森林采伐、开矿采石、毁林开荒和毁林从事其他生产建设等破坏地貌的活动,严禁在25度以上的坡地种植农作物,加强对自然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等区域的保护。坚持治理与开发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综合治理规划,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实行群众投劳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投入机制,以小流域为单元,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开发,加大拍卖“四荒”力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治山治水的积极性。
(三)实行《水土保护法》规定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强化对林场及采矿、取土、采石、挖砂和基本建设项目等的监督与管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凡涉及水土保持的,必须按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审批、立项;涉及水土保持的在建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水土保持方案或没有领取《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的,必须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三同时”制度(即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建立跨年度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年检制度。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投产使用;已经投产使用但未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的,要限期补报方案,经批准后限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