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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1日)废止

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2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止本市餐饮业和食品加工业废弃食用油脂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含义)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以下简称废弃油脂),是指餐饮业和食品加工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油脂使用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废弃油脂的排放、回收、加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废弃油脂回收和加工的定点工作进行协调。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对本市废弃油脂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县环保局)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废弃油脂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本市工商、卫生、公安、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废弃油脂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排放规定)
  餐饮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排放废弃油脂,应当使用专门的容器盛放;排放含油脂废水,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设施。
  第六条 (排放申报和登记)
  餐饮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排放废弃油脂,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区、县的环保局如实申报、登记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和去向以及防止污染的设施、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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