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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领域行政执法权综合行使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上海市文化领域行政执法权综合行使暂行规定
 (1999年12月2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文化领域经营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综合行使行政执法权,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稽查总队的执法领域)
  上海市文化稽查总队(以下简称市稽查总队)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在本市演出、美术品、娱乐(包括文化娱乐和体育娱乐活动)、广播、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文物等文化领域(以下统称文化领域)行使综合执法的职责。
  第三条 (市稽查总队的职责)
  市稽查总队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负责对文化领域经营及其相关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负责对文化领域经营及其相关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负责在文化领域经营及其相关活动中,行使与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相关的监督检查权。
  第四条 (违反营业性演出、美术品经营和文化娱乐场所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美术品经营和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市稽查总队受上海市文化局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 (违反广播、电影、电视、音像制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广播、电影、电视、音像制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市稽查总队受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违反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市稽查总队受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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