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原职称予以承认,申报高职不受本单位设岗比例限制。在国外留学1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人员申报高职可不参加外语考试。
第十九条 对引进的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在国内具有领先水平、在各自学科或技术领域内起骨干核心作用的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经省人事厅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定后,由用人单位分别提供1套不低于130平方米、110平方米、9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使用。机关事业单位按财政供给渠道,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5万、10万、7万元的购房补贴。在我省服务满10年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住房产权全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目标管理。每年由省人事厅组织专家对他们进行考核,将待遇与贡献挂钩,对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连续两年考核不适应岗位要求的,不再引入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管理,由用人单位协助其通过人才市场流动,自主择业。
第二十一条 综合利用我省各项人才培养、引进经费,有计划、有步骤做好高层次人才、高新技术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的培养、引进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每年由省人事厅商有关部门对人才培养引进方案及所需经费等作出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健全省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由省委分管副书记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级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的云南省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工作,定期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担人才资源开发的具体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把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确定1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听取人才开发工作的情况汇报。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做好我省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特别是高层人才的培养、引进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职能分工,制定实施细则,实行责任制,并明确责任人,每半年要向省整体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写出贯彻落实本决定情况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