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积极吸引优秀海外留学人员到云南创业。不断完善我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优惠政策,建立海外人才信息库和工作网络。根据需要,每年组织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有针对性地招才引智;2000年底前在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建成“云南留学人员创业园”;充分发挥我省12个重点实验室和6个中试基地的设备优秀,以优惠政策、优良环境、优质服务吸引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海外学人,到滇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留学人员来滇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确认,并享受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加大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力度。采取灵活方式,通过赴省外招聘、定期不定期召开高层次人才招标发布会等,从省外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工作和引进国内外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两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1996>50号)精神,根据重大科研开发项目、重点学科建设及关键教学岗位等实际需要,积极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对引进的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在国内具有领先水平、在各自学科或技术领域内起骨干核心作用的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由省人事厅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定后,机关事业单位按财政供给渠道,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7万、5万、3万元的工作经费资助,并可向省科委申报科研启动经费资助。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若其科研成果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又是我省经济发展急需的,经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定后,省政府对其建立科研开发基地可给予一定资助。
第十六条 从国外、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增人指标的限制,调入我省工作的,经当地人事部门批准后,公安部门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未婚子女随调随迁,不受进城指标限制并免收城市增容费。到非国有企业工作的,政府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中心免其两年档案保管费。非公有制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选拔、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家属予女农转非等方面与国有单位同等对待,各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并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档案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外,其工资待遇完全放开。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