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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二)将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肢解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的;
  (三)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
  (四)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四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视情节轻重,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
  (二)允许个人和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等级范围承包勘察设计业务的;
  (四)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的;
  (五)以降低取费为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未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者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第四十六条 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一)作为二个或二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认定条件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
  第四十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规定权限审批设计文件的;
  (二)超越规定权限审批、颁发或者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个人颁发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件的;
  (三)以行政管理权力分割勘察设计市场、垄断勘察设计业务的;
  (四)对设计文件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办理准许开工手续的;
  (五)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九条 在勘察设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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