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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八)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
  (九)项目税、费计缴情况;
  (十)项目设计和设计费用收取情况;
  (十一)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十二)项目工程监理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必须先审计后验收,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正式竣工验收手续,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后的3个月内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
  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必须先编制出竣工决算。
  审计机关接到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资金到位和未到位情况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四)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完整性;
  (六)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合法性;
  (七)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法性;
  (八)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九)对竣工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与重点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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