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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注:本篇法规先后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9日)修改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已经1999年12月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汪啸风
                           二000年一月十日
            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有国有资产投资或者以国有资产融资的本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本规定所指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经省政府确定的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包括: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
  (二)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高新技术项目;
  (三)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和重点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单位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重点项目的审计,由省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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