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雇员就业证》是中国雇员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合法凭证。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应在中国雇员正式聘用前向省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领取《雇员就业证》。申请《雇员就业证》须填写雇员登记表和提供申请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中国雇员属跨区域应聘就业的,应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第十八条 涉外就业服务单位派中国雇员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查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中国雇员,涉外就业服务单位不得派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
第十九条 涉外就业服务单位通过新闻传播媒体或者举办劳务招聘会等方式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的,必须先到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中央、部队、省属驻穗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的审批手续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第七条规定,擅自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擅自招聘中国雇员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违反第十七条规定,中国雇员无《雇员就业证》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所属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处以每人每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中国雇员处以每人100元的罚款;
(四)涉外就业服务单位违反第十三条规定,不同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每人每月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取消其涉外就业服务单位资格。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省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本规定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外国非企业经济机构和港、澳、台地区的企业或非企业经济机构在粤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以及驻粤的外国人聘用中国雇员,依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