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厅公告
《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于1999年12月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劳动厅
2000年1月4日
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
(1999年12月7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就业服务秩序,维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中国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是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通过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为外国和港、澳、台企业提供就业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涉外就业服务单位)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直接或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就业服务,是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经批准依照有关规定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二)涉外就业服务单位;
(三)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中国雇员。
第四条 省劳动行政部门是我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就业服务工作的管理机关。
第五条 申请设立涉外就业服务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工作制度;
(二)有3名以上经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岗位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管理工作人员;
(三)是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设立涉外就业服务单位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就业服务的申请报告;
(二)设立事业单位的批准文件或《企业法人劳动执照》;
(三)省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七条 申请涉外就业服务,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应于一个月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