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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协办关于进一步优化对内开放环境为外地投资服务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十、外地在津投资者的子女需要在本市中小学借读的,可向我市区、县教育部门办理手续,安排在就近对口学校借读;合格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我市参加报考中央部属院校;其中持有蓝印户口的考生还可报考我市对外省市招生的天津地方院校。
  二十一、对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外地投资企业及经营者和职工,可参与我市各级先进单位和劳动模范的评选活动。
  二十二、严禁借各种名义向外地在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对妨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以执法为名吃拿卡要者,有关部门要及时批评、教育,反映强烈、影响极坏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十三、外地在津企业应按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依法运作,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情况。对外地来津投资者发生的经济、民事纠纷,各级经济协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商、调解。
  二十四、本市各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把利用内资与利用外资摆在同等地位,对投资者一视同仁,依法进行指导、监督,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十五、外地来津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市内各区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高效服务的原则,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简化手续,减少程序,做好内联项目的审批、服务工作。
  二十六、外地投资企业需购买国家控购物品时,可由所在地主管部门或经济协作办公室协助向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申请办理。
  二十七、全市各级经济协作部门作为同级政府开展经济联合和国内招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全力搞好为外地投资企业服务的工作。对外地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答复,各级经协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建立重大疑难问题专报制度。
  二十八、本办法由市经协办组织实施,并对具体应用中的问题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市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区、县也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本地区扩大对内开放的优惠办法,并报市政府经协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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