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老、少、边、穷”地区以及天津市对口帮扶地区来津投资设立“窗口”兴办实体的,按本市有关优惠政策,特事特办。
十、凡符合天津市经济发展规划要求的外地投资项目,可实行“政府随项目”的办法,在立项、用地、能源和水、电、气配套供应等方面提供方便。
十一、外地来津新办的大企业或企业集团所得税的征收,比照我市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的税收政策执行。在其开业经营和项目投资中涉及的部分收费,由有关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十二、外地来津投资者在我市购建自用办公房及购买商品房的,房产契税按我市有关政策给予优惠。
十三、外地来津投资者在津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注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涉及国家垄断、社会安全、人民健康的以及知识技术密集度较高的行业需依法审查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再设置其他附加规定。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大企业或企业集团,可冠原隶属企业字号,也可不反映行业特点,要求免冠地域名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由其代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
十四、外地投资者与外商在津合作投资,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的投资行业,外商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可享受我市对内资或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五、外地在津投资者的高新技术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可申请使用我市设立的各类投资、科研、经营基金(专项资金);凡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经批准可享受我市同类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六、外地投资者在津投资办企业需要扩大再生产的,不论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对其增资取得的收益,视同新建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七、外地来津投资人员,可按我市有关规定申办蓝印户口,蓝印户口人员与我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十八、外地来津投资者从外省市引进、聘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虽没有职称但确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报蓝印户口;需要引进海外留学生和外国专家的,在申请立项、经费资助、有偿使用经费和贴息贷款等方面,与本市企业引进海外留学生和外国专家享受同等待遇。
十九、外地在津投资者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我市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向本市职称管理部门申请评定(考试)相应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执行资格;职工可以参加本市组织的各类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并向我市劳动部门申请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职称的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