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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协办关于进一步优化对内开放环境为外地投资服务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协办关于
 进一步优化对内开放环境为外地投资服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9〕65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协办《关于进一步优化对内开放环境为外地投资服务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优化对内开放环境为外地投资服务试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一、为充分发挥我市环渤海地区经济中心的作用和区位优势,不断完善天津的投资环境,更好地服务全国,吸引国内更多的投资者来津发展,真正把天津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和我国北方重要经济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外地投资者不分其所有制形式,不计其规模大小,不论采取何种投资方式,均可按照本办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鼓励外地投资者采取各种形式在天津兴办实体,特别是开发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工农业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和第三产业项目。
  四、鼓励外地投资者在津开展企业联合,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
  五、鼓励外地投资者在津联合或参与兴办全国性或区域性商品交易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及各类流通性市场,建设现代化商业服务设施,共同举办内外贸商品大型展销交易活动,开展联销、联营,发展物资商品配送中心。
  六、鼓励国内金融机构来津独立或联合建立金融、证券机构。
  七、鼓励国内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来津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投资高新技术研究机构及联合开发新技术、新产品。鼓励以科研成果参股,发展科、工、贸、农相结合的股份制企业和产、学、研联合体。
  八、鼓励国家部委、各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属地区和单位在天津建立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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