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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1999〕71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的意见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投资主体行为,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确保政府投资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使用市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专项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先咨询、后立项”和“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各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部门对项目进行咨询评估,并参照咨询部门评估意见批复项目。其中需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也应先由咨询部门对项目进行预评估或组织专家论证后,再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天津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作为向政府部门提供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评估论证工作。
  二、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其他专项资金安排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政府投资项目中,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性(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及总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各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委托天津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对项目进行咨询评估,未经评估的项目不得批准。
  四、政府投资项目中,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基础性项目和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公益性项目,各项目审批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委托天津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对项目进行咨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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