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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消防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切实落实消防经费,将消防经费纳入当地的财政预算。目前尚未纳入财政预算的必须在明年纳入,已经纳入财政预算但预算偏低的,要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尽快作出调整。消防经费预算必须及时兑现,不能拖欠或不予兑现。
  三、抓紧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城镇消防规划是城镇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和规范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部队装备建设的重要依据。消防法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目前,全国地级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率已达84%,而我区地级城市的消防规划尚未编制。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消防规划在城镇总体规划中的应有地位,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消防规划,要在2000年上半年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也应尽快组织编制。
  四、进一步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是全社会抗御火灾的重要保障。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区各城镇的规模不断扩大,但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未能与城镇建设同步,造成全区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严重滞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增加消防投入,在消防建设上要保证不欠新帐,并要在2000年底之前,全区消防站、公共消火栓和消防车的拥有量要分别达到应建或应配数的50%、60%和90%以上。财政、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职责,保证正常的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专项拨款,并争取逐年有所递增。各地征收的消防设施建设配套费只能用于消防建设,不能挪作他用。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法的规定,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消防宣传教育的义务,与公安消防机构密切配合,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经常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促使全社会更加关心、支持和参与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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