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消防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1999〕9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
消防法)以来,全区消防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种形式宣传
消防法,提高了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强了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部队装备建设,在防火灭火中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消防工作中也发现不少问题。有些领导对
消防法认识不够,认为消防工作只是消防部门的事,没有把消防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有的地方消防经费缺乏保障,未将消防经费列入当地的财政预算;有的地方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严重不足,抵御重特大火灾能力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严重;有的地方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质量不高,力度不够。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消防法,加强我区消防工作建设,促进消防工作健康、快速发展,动员和组织全社会来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大贯彻实施
消防法的力度,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高度认识学习贯彻
消防法的重要性,通过学习
消防法,认清自己的消防工作职责,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发挥领导、组织、协调作用,落实各项消防建设,财政、规划、建设、文化、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抓好消防工作;要落实政府防火安全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
消防法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防火责任状,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各地要通过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工作的量化标准,逐步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没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地、市、县必须在2000年前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