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无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无效,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

  一、交通工程
  1、大型以上的桥梁、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2、铁路重要车站和铁路枢纽的通信、行车、给水、电力等主要建筑工程;
  3、高速、高架公路、铁路和地下铁路工程。
  二、水利、电力工程
  1、库容5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及其大坝;
  2、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上的电厂、50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和电力调度中心工程。
  三、广播电视、通信工程
  1、市级广播、电视发射塔,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主机楼;
  2、容量5万门以上的电信、移运通讯枢纽主机楼。
  四、生命线工程
  1、城市供水、供热、燃气的主要控制工程,大中型储油、储气、储水工程;
  2、市控粮食加工厂和粮库;
  3、二级以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急救中心、重要的医疗卫生设备用户及血站。
  五、特殊工程
  1、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
  2、重要军事工程;
  3、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1)大中型化工工程;
  (2)大中型污水处理工程;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