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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淄博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地震灾害预测,以及对占地范围大、跨不同地质区域的城区、经济开发区和大型工矿企业进行的地震小区划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其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抗震设防要求,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计、施工、验收和抗震加固等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土地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地震构造环境。选择工程建设场地,必须避开活动断裂。
  第八条 下列地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设防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建设工程项目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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