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999年1月22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22日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发展,维护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市陆域的海岸线至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条例所称海域使用,是指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从事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
  第三条 凡使用本市管辖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青岛市及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海域使用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海域使用的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域使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海域属国家所有。海域使用管理实行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海域使用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海域使用项目,严格控制围海、填海等改变海域属性和其他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海域使用项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禁止使用海域:
  (一)破坏海洋资源、环境、景观和生态平衡的;
  (二)改变海域属性以致严重影响海域内相关产业发展的;
  (三)造成航道、锚地、港区淤积、堵塞及其他有碍港口生产建设发展的;
  (四)导致岸滩侵蚀、淤积的;
  (五)妨碍航行、消防、救护、行洪的;
  (六)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设施和军事行动有不利影响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