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

  (八)故意超出担保范围,执行担保人财产的;
  (九)对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判决、裁决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执行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
  第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违法干涉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违法审判、执行案件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节 追究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违法责任的范围

  第十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越权立案、侦查的;
  (二)对应当立案、侦查的不予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而立案、侦查的;
  (三)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不作出回避决定的;
  (四)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五)采用强制措施不当,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的;
  (六)案件侦查超过法定时限的;
  (七)不许可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
  (八)采用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九)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证人、被害人证言的;
  (十)泄露案情的;
  (十一)采用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侦查实施行为的;
  (十二)涂改、隐匿、偷换、销毁、伪造证据或者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的;
  (十三)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十四)不依法进行搜查或者在搜查中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十五)违法对犯罪嫌疑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私自挪用、处理犯罪嫌疑人财产的;
  (十六)侦查终结后应当移送起诉而不移送起诉的,或者不应当移送起诉而移送起诉的;
  (十七)未按法律规定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十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提起公诉而不提起公诉的;
  (十九)违法对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