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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7月28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1999年7月28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 1999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使用、保护。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理机构管理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并管理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 无锡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排水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市排水行业的指导和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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