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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改<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6月29日)修改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


  《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经1999年7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制定,1999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
  (1999年7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制定 1999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偿献血的管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采取公民个人储血、家庭自动、单位互相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办法。
  第四条 本市对无偿献血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和合理用血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无偿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无偿献血宣传工作,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居住区适龄健康公民无偿献血。
  新闻单位应当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 本市提倡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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