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届满或者因调动而离任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未经任期审计,不得任新的领导职务。
第二章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任期审计由下列审计组织实施:
(一)市、县(市、区)审计机关;
(二)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
(三)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
前款所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是指政府或者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等。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任期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主审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审计、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九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的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认为审计人员与本企业、本人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第三章 审计管辖
第十条 下列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审计,由市审计机关负责:
(一)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
(二)市属大型国有企业;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
除前款规定的其他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审计,可以由有关的内审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县(市、区)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审计的分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相应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审计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三条 内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实施任期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内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任期审计结果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任期审计的主要内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