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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徐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经1999年5月26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徐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1999年5月26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 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行任期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评价其经营业绩,完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市、县(市、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是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内负有维修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的责任和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三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解聘、辞聘、辞职、撤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任的,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任期审计),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是全市任期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任期审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做好任期审计的有关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者离任,必须进行任期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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