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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5月28日制定,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6月21日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 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绿化事业的投入,组织群众开展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城市绿化义务,并有关权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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