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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的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园林等人文景物和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泉湖水体等自然景物,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加以保护。
  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而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管理局交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 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机动车辆擅自进入风景区;
  (二)携带兽类庞物进入风景区;
  (三)攀折、刻划树木和采摘花卉、损毁公用设施;
  (四)乱扔废弃物;
  (五)擅自进入倒影池、雨花湖、忠魂池;
  (六)在文物、景物上涂写、刻划、张贴;
  (七)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行乞、酗酒滋事;
  (八)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九)燃烧树叶、荒草、垃圾,在禁火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十)损毁景物、林木植被;
  (十一)擅自开垦土地、挖沙取土,私埋乱葬;
  (十二)捕猎野生动物;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风景区内的树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核心保护区内确需砍伐、更新树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般保护区内需要砍伐非珍贵树木的,应当经管理局批准;砍伐树木十棵以上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砍伐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
  第十八条 在风景区采集物种标本的,应当经管理局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在办理景区通行手续后方可进入风景区,并须服从管理局的管理,按指定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条 核心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非经管理局同意,不得设置标牌、标语。
  一般保护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标牌、标语的,应当经营管理局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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