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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7月16日制定,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8月23日

           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1999年7月16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制定 1999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雨花台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其范围包括:雨花东路至雨花台街以南,纬八路以北,雨花台街、共青团路以东,雨花东路及宁溧路以西围合的区域;望江矶皖南事变三烈士墓环行道以南,三烈士墓以北,花木村水塘防火道以东,砂石场道路以西界桩围合的区域。
  风景区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烈士群雕以南、忠魂亭以北、环陵路西干道以东、纪念碑至东炮台道路以西围合的区域,以及东殉难处、西殉难处、知名烈士墓为核心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以外为一般保护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风景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条例。
  建设、规划、国土、园林、公安、市容、环保、文物、旅游和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风景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管理局在风景区规划、资源保护、开发建设、经营活动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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