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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规划或城镇发展需要作出的统一拆迁调整用地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执行,涉及补偿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对临街建筑物进行破墙、拆窗、设门、室外装修等建筑活动,必须征得城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主要街路两侧严禁搭建临时建筑物。
  因整顿镇容镇貌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确定搬迁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搭建物,必须自行无偿拆除。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住户应保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清洁和完好,并按城镇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清理和粉刷。
  临街树木、绿篱、花池、草坪应保持整洁、美观。
  第九条 凡在户外设置广告、标语、画廊、橱窗、牌匾、条幅等必须经城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禁止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各种货物、构件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
  禁止在街路两侧及公共场所擅自摆摊设亭。
  禁止在主要街路两侧经销丧葬用品。
  第十一条 城镇内运行的交通工具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和垃圾清运车应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泄漏、遗撒。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装卸货物,必须做到车走地洁。
  城镇内进行经营性货运或客运的机动车、畜力车必须在停车场停放。柴草车必须在柴草市场停放。
  设置停车场、柴草市场应远离闹市区、居民区和学校。
  第十二条 在城镇内从事各种建筑施工的单位,应当坚持文明施工。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机具应摆设整齐,工地周围设置护栏、围布或围墙遮挡,停工场地及时整理,施工结束后,必须将残土、物料等清理干净,否则不准施工或不予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环境卫生,坚持专业管理、区域负责的原则。
  (一)县城内主要街路(含绿化带)的清扫、保洁,居民区垃圾点、公共厕所的清运、清掏,均由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
  (二)主要街路两侧的单位、生产经营业户和住户负责各自门前人行路的清扫、保洁。
  (三)巷道、胡同等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清扫、保洁。
  (四)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家属居住区由所属单位组织清扫、保洁;其他居住小区由其管理单位组织清扫、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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