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行产生。
  业主委员会聘任执行秘书1至2名,执行秘书可以不是本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选聘、续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三)负责审批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
  (四)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
  (六)监督住宅小区物业的合法使用;
  (七)检查业主公约的执行情况;
  (八)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或决议;
  (九)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经半数以上(含半数)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提议,业主委员会也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特殊情况,经20%以上(含20%)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提议,业主委员会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并且应当在十五日内召开,就所提议题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业主委员会会议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过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主要权利是:
  (一)参加业主大会或推选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
  (一)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维修等费用。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务委员会通过的业主公约、作出的决定,对住宅小区内的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公约、决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使用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