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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科学技术人员可以组织学术性或科学普及性协会、研究会,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农村各类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是农民自愿结合开展科学技术实践活动的群众组织,县(市、区)乡(镇)科协要对其进行组织和指导。
  第八条 科协基层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应当享受所在单位同级工作人员的待遇。
  科协及科学技术团体兼职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兼职人员从事科协及科学技术团体的工作实绩视为其本职工作业绩,其行政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与其他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九条 科协应当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本地地方事务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科学决策,向各级人民政府提出有关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科协要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教育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倡导坚持真理、诚实劳动的职业道德。
  科协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服务。
  第十条 科协应当开展学术活动,评审优秀学术论文,推进学科发展。
  科协及所属科学技术团体要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学术水平。
  科协应当依法开展国内、国外民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同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学术团体以及科学技术工作者友好交往。
  第十一条 科协要经常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的科学普及工作,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
  第十二条 科协及所属科学技术团体应当加强农村实用技术推广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建立和发展农村科学技术普及示范基地、示范户,开展科学技术扶贫以及培育农民科学技术人才工作,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第十三条 科协应当指导和扶持企业科协开展科学技术活动,发挥企业科协的作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四条 科协及所属科学技术团体可以接受国家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或者推荐科学技术工作者对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科学论证和决策咨询;参与或者承担科技项目评估和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自然灾害损失鉴定、技术标准制定与修改以及其它科学技术方面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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