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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

  (三)病死和死因不明的;
  (四)染疫和注入或掺入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物质的;
  (五)超过保质期的;
  (六)封锁疫区的;
  (七)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禁止生产的。
  严禁回放、仓贮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更的肉灌制品和熟肉制品。
  第二十三条 肉制品加工企业(业户)应当每月分别向当地运输防疫监督机构、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当月肉品购销、仓贮情况和报验产成品质量。

第三章 检疫检验

  第二十四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屠宰加工厂的畜禽及其肉品的检疫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屠宰加工厂负责本厂的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熟肉制品的卫生检验工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熟肉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畜禽离开饲养地时,必须对其进行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由动物防病监督机构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疫区内的畜禽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不得离开饲养地。
  第二十六条 检疫、检验人员对屠宰加工厂的畜禽及其肉品的检疫、检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畜禽产地检疫证明;
  (二)宰前检疫、检验;
  (三)宰后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由检疫员出具检疫检验证明,并由检疫员和检验员在畜禽肉品或者规定的包装物上分别作出检疫、检验标志;
  (四)屠宰检疫、检验登记。
  第二十七条 屠宰加工厂屠宰的畜禽肉品,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肉品及其同群畜禽和同批肉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检疫、检验畜禽的种类、项目和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购销

  第二十九条 销售畜禽及其肉品的经营者,除按规定办理牧业、卫生、工商等部门的有关证、照外,还应当办理《肉品经营许可证》,不得无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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