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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

  (五)对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展肉品管理工作进行综合、指导和督促检查;
  (六)协调外地供应本市区肉品市场准入的管理。
  各县(市)、区肉管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肉品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肉品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生产经营畜禽及其肉品的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肉管办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提供资料和样品。
  第九条 生产经营畜禽及其肉品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礼仪。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对执行本条例做出突出贡献和举报有功的单位、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屠宰和加工

  第十一条 各级肉管办应当依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编制屠宰加工厂设置规划。
  第十二条 在畜禽禁养区域和风景旅游区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新建、改建屠宰加工厂。未经批准严禁在畜禽禁养区域内存留活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屠宰加工厂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加工畜禽。
  第十四条 屠宰畜禽必须到屠宰加工厂,不得私屠滥宰。但城市居民自宰自食禽、兔的和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的除外。
  第十五条 屠宰加工厂必须具有《畜禽屠宰加工许可证》,严禁无证屠宰、加工。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为无《畜禽屠宰加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提供屠宰、加工场所。
  第十六条 申请新建或者改建屠宰加工厂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持申请书向所在县(市)、区肉管办申领《畜禽屠宰加工厂新建(改建)审批表》;
  (二)持新建(改建)审批表到市、县(市)、双阳区规划、土地、牧业、卫生、环保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持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到市、县(市)、双阳区肉管办办理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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