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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由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8月20日通过,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
              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肉品管理,培育和规范肉品市场体系,促进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肉品管理,任何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肉品管理,是指对畜禽的购销、运输、存留、屠宰和畜禽肉品的加工、仓贮、运输、购销等生产经营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马、驴、骡、鹿、兔、犬、鸡、鸭、鹅等饲养动物。
  本条例所称肉品,是指前款所称畜禽的胴体、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等及其熟制品。
  第四条 从事畜禽及其肉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有关动物防疫、食品卫生、产品质量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肉品管理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验、区域协调、凭证销售、用肉登记等办法。
  第六条 市肉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肉管办)是本市肉品管理的综合部门,会同牧业、卫生、工商、技术监督、城建、环保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肉品管理工作。肉管办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肉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行业的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编制审核屠宰加工厂(含熟肉制品加工厂)的设置规划,审批、核发生产厂家、专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
  (四)取缔私屠滥宰畜禽等违法活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禁生产经营未经检疫和病害的畜禽及其肉品的违法行为,取缔场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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