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失效]

  (四)逆向行驶的;
  (五)使用冒领、伪造机动车辆年检或驾驶员年审证明的;
  (六)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辆的;
  (七)前方无障碍随意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或不开转向灯,突然变更车道或调头的。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0元罚款,有下列第(一)项行为的,同时收缴机动车牌照,强制报废:
  (一)驾驶报废机动车辆的;
  (二)驾驶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的;
  (三)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第二十条 在机动车上擅自安装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行为的,可并处吊扣15日以上,3个月以下驾驶证。
  被处罚的驾驶人员拒绝接受处罚又不交验驾驶证的,可以滞留车辆。
  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5元。

第四章 处罚执行程序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开具处罚通知书,并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处罚,被处罚人应当持处罚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依法处20元以下罚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开具罚款收据。
  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在处罚完毕后的当日返还;暂扣车辆的移动和保管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因移动和保管造成车辆损坏丢失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公安局及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市公安局及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受理,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