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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失效]

  (一)驾驶摩托车载人乘车人不面向前方骑坐的;
  (二)驾驶或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戴头盔的;
  (三)在划有标线道路上,允许乘车人从左侧车门上下车的;
  (四)营运客车在行驶中不关车门揽客或上下乘车人的;
  (五)在二级以上公路上行驶的小型客车驾驶员和前排座乘车人未系安全带的;
  (六)在禁鸣区域或禁鸣时限内鸣喇叭的或使用超过声级标准的汽车喇叭的;
  (七)驾驶中手持移动电话通话或查看寻呼机的;
  (八)车体残损的;
  (九)不按指定位置安装车辆号牌或故意遮挡车辆号牌的。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非公交车在公交站点停车的;
  (二)停车距道路边缘超过0.5米或不将车停直摆正的;
  (三)营运客车在设有乘降站和招停站的线路上不按站停车乘降的;
  (四)在人行横道、黄格区内以及划有黄色边缘线的路段和公安机关明令禁止停车的区域内停车的;
  (五)占用道路刷车、修车影响车辆或行人通行的;
  (六)非公交车擅自在公交车专用道内行驶或停车的;
  (七)遇红灯或交通阻塞不依次等候的;
  (八)非现役军人持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或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部队车辆的;
  (九)因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开启应急灯的;
  (十)驾驶残疾人代步车载人、载货的;
  (十一)擅自驾驶机动车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停车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超速行驶的;
  (二)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人数的;
  (三)驾驶客车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人数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
  (五)驾驶单片号牌或未按规定喷涂扩大号车辆的。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有下列第(三)项行为的,并可滞留车辆,有下列第(六)项行为的,并可暂扣车辆:
  (一)闯红灯的;
  (二)在划有单、双实线路段越线、跨线或压线行驶的;
  (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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