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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失效]

  (二)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边缘1米以内行走的;
  (三)在划有人行横道线的路段上,不在人行横道线内通过的;
  (四)在设有人行横道灯的路口,不按交通信号指示行走的;
  (五)在机动车道上招乘车辆的。
  第十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或警告:
  (一)翻跨、钻越交通隔离护栏的;
  (二)在机动车道上游戏、打闹或围观,不听劝阻的;
  (三)在建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路段内,不经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横过道路的。
  第十一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元罚款或警告:
  (一)不面向前方乘坐摩托车的;
  (二)租乘残疾人代步车的。
  第十二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元罚款或警告:
  (一)车辆制动装置失灵的;
  (二)在非可变式人行道上骑行的;
  (三)骑自行车扶身、牵手并行,互相追逐或曲线行驶的;
  (四)双手离把的;
  (五)骑自行车带人的(带学龄前儿童的除外);
  (六)越过停止线等信号的;
  (七)不在指定地点停放车辆的。
  第十三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手推车驾驶人和使用人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5元罚款或警告;有下列第(四)项至第(十)项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沿机动车道内推、骑或逆向行驶的;
  (二)载运物品超过长、宽、高限度的;
  (三)人力三轮车或手推车并行的;
  (四)两辆以上车辆共载一物的;
  (五)擅自安装机械动力装置在道路上行驶的;
  (六)在路口与机动车争道抢行的;
  (七)闯红灯的;
  (八)在禁行路行驶的;
  (九)人力三轮车或手推车在路口停放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转变时不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第十四条 畜力车驾驶人在禁行时间内或禁行路上驾车行驶的,责令改正,处5元罚款或警告。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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